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知道的是,如果遇到一些糾紛是可以尋求法院的救濟的。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一般發生糾紛之後會在私下進行協商,如果實在是不能協商完成的,將會訴諸法院,法院會進行判決,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法院開庭後多長時間下判決書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後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
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20日: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1個月,1.5個月:即:1 0.5=1.5個月審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的案件: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
2、被告人被羈押的
3、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
4、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
3個月或3.5個月,延長2個月:1(1.5) 2=3(3.5)個月審限為1個月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的案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4個月或4.5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5個月或者5.5個月:即是:1(1.5) 2 1 1=5(5.5)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9個月:即:6 3=9個月6個月,延長3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在這邊小編需要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開庭之後會根據案件的情況進行審理,審理過程中存在許多的環節,比如説調查舉證以及審理等,其次,在下達判決書之前需要一個複雜的過程,時間根據不同的情況是不一樣的。如果還有疑問的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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