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的複議期限是多長時間
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複議,但是暫無規定複議期限。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為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罰款、拘留均賦予了當事人申請複議權。但是卻沒有申請複議期限的規定不妥,理由是:
1、使已生效執行的法律文書一直處於效力待定的狀態,影響法律權威。雖然對此民事訴訟法均明確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但當事人無論何時都可以申請複議,則使生效法律文書處於維持與撤銷的兩可之間,如果撤銷,而由於時間的拖長,則勢必後果更嚴重。
2、易導致當事人規避法律,逃避法律責任。司法實踐中對財產保全的複議已充分暴露出這一問題。原告為保障生效法律文書的順利執行向人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而被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方有異議卻遲遲不申請複議,往往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才申請複議,在訴訟過程中轉移、隱匿其他財產,進入執行程序後才申請複議並得到支持,從而導致勝訴方僅有一紙文書,無法得到執行保障。
3、易導致當事人纏訴纏訪,造成社會不穩定。由於無申請複議期限的制約,當事人想什麼時間申請就什麼時間申請,隨意性極大,易導致當事人纏訴纏訪,造成社會不穩定。
4、與法的穩定性要求和司法效率的精神不符,亦顯示出立法技術的缺陷。
綜上民事訴訟法應當明確申請複議的期限。應當根據《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民事訴訟法判決、裁定的上訴期限的規定,結合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罰款、拘留具體措施科學地予以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我國的法律現在只規定了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複議,還暫時沒有對複議的期限作出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後,對於法院作出的裁定有異議不服的,可以儘快的申請複議,保證自己的權利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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