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未判決限制高消費令的意義是什麼?
一、案件未判決限制高消費令的意義是什麼?
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財產減損。但買房、租賃高檔寫字樓等行為,還可能使財產增加,從而有利於法院判決的執行。
從法學角度講,限制高消費是一種間接執行的措施。間接執行措施就是通過限制被執行人的部分人身自由等讓其感到痛苦,達到主動履行的目的。
從立法目的角度講,應該對買房子的行為予以限制,目的就是為了讓被執行人感到痛苦,從而主動去履行法院生效判決。
由於財產登記等一些制度還沒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費一定意義上是宣示性的。但是,一旦被發現違法,就會予以制裁,讓其付出代價。
二、怎麼樣才能取消被法院限制高消費令
兩種辦法: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就可以取消限制。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經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該《規定》共11條,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也是可以向銀行或者其他的機構進行貸款的,如果當事人沒有按照當初的約定來履行償還義務時,也是屬於老賴的範疇,當此類人羣有償還能力但是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時,法院也是有權利對其實施限制高消費令,當事人也是不可以乘坐飛機以及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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