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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長審判的時候需要遵守什麼制度?

一、法院院長審判的時候需要遵守什麼制度?

法院院長審判的時候需要遵守什麼制度?

法院院長審判的時候需要遵守的制度包括:

1、公開審判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除法律另有規定,一律公開進行。公開審理的案件,要先期公佈案由、當事人的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允許公民到法庭旁聽,允許新聞記者採訪和報導,定期公開宣判的應當先期公告。總之,應當把法庭審判活動的全過程,除了合議庭評議外,都公佈於眾。

2、辯護制度

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權獲得辯護。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都有權為自己辯護。

3、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4、合議制度

合議制度,指由若干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實行合議制,是為了發揮集體的智慧,彌補個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

按合議制組成的審判組織,稱為合議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不同的審判程序中,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有所不同。

5、兩審終審制度

這是我國案件的審級制度,它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就宣告終結的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經過二審的判決或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二、法院審理案件時哪些人需要回避?

1、《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2、《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法院既可以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也可以審理刑事案件,但不管具體審理的是什麼類型的案件,為了防止冤案、假案、錯案等案件發生,法院在審理的過錯之中,必須要遵守相應的制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