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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審理需要多長時間?

一、法院開庭審理需要多長時間?

法院開庭審理需要多長時間?

從向法院遞交起訴狀那天起,法院必須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一般只要當事人起訴狀上寫明原被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屬於該法院管轄,法院就會立案。

立案之日起5日內,法院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必須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答辯的不影響審理。 開庭前,會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這期間,如果對方申請延期審理,或法院認為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等,都會影響最終開庭的時間。

當庭宣判的,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一審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的話3個月。

提起公訴到開庭,開庭的時間在審限內即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開庭前準備工作具體有哪些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再審決定書、申訴書副本,送達同級檢察院,並通知其查閲案卷和準備出庭;

(3)將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副本至遲開庭30日以前送達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告知其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依法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4)至遲開庭15日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開庭60日前,通知辯護人查閲案卷和準備出庭;

(5)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7日以前通知檢察院;

(6)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7日以前送達;

(7)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7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綜上所述,法院從立案到開庭審理,最長的時間不能夠超過兩個月,且一次開庭之後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刑事自訴案件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