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下來怎麼執行內容?
一、判決書下來怎麼執行內容?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沒收財產判決書下來如何執行?
(一)執行機關
罰金、沒收財產刑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9、220條的規定,罰金和沒收財產刑的執行機關都是人民法院。執行沒收財產刑時,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二)執行程序
1、關於罰金的執行。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
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後,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
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就同一事實已經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予以折抵。
2、關於財產刑的執行。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對判處財產刑的犯罪分子,在本地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其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執行後或者無法執行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委託的人民法院。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執行財產刑的財產直接上繳國庫;需要退賠的財產,應當由執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託人民法院依法退賠。
終審判決書下來後如何執行 終審判決書下發後,如果當事人對於判決的內容還不滿意,可以依法提起再審,但具體也需要結合案件實際內容來看。
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後,根據法律判決書的內容,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一審同級的人民法院對相關的刑事裁決進行執行,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相應的義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然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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