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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強制執行措施訴訟當中有哪些

一、税收強制執行措施訴訟當中有哪些

税收強制執行措施訴訟當中有哪些

税收徵管過程中可以在徵收、管理、檢查三個環節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在徵收、管理環節,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40條、68條、第88條第3款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在檢查環節,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55條、第88條第3款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這裏詳細闡述檢查環節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有關內容。

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對象包括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及其他當事人。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實施範圍包括應納税款、滯納金和罰款。

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方式。税務機關可以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有兩種:一是扣繳税款、滯納金或者罰款。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簽發《税收強制執行決定書》(扣繳税收款項適用)送達當事人,同時,簽發《扣繳税收款項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的開户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滯納金或者罰款;二是扣押、查封、拍賣或者變賣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簽發《税收強制執行決定書》(拍賣/變賣適用)送達當事人,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滯納金或者罰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税款、滯納金或者罰款。

税收強制執行措施實施程序有三種:一種是被執行人未按照《税務處理決定書》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的,稽查局經所屬税務局局長批准,可以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種是經稽查局確認的納税擔保人未按照確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滯納金的,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所屬税務局局長批准,可以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三種是被執行人對《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行政處罰事項,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經所屬税務局局長批准,可以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税務機關實施扣押、查封時,必須有2人以上在場,並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否則不能直接採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執行人或者成年家屬接到通知後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同時,税務機關應當通知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他們是扣押、查封財產的見證人,也是税務機關執行工作的協助人。

另外,扣押、查封、拍賣被執行人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應當以應納税額為限。對於被執行人的必要的生產工具,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予以保留,不得對其進行扣押、查封和拍賣。

二、税收處罰可複議可訴訟嗎

根據《税收徵管法》第88條之規定,對當事人要求繳納滯納金和相關罰款決定,當事人如果對該税收處罰由有異議的話,那麼都可以對行政處罰進行申請複議或者申訴。

税務行政複議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原處理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税務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一種活動。

税務行政應訴,是指納税人和其他當事人不服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税務機關依法參加訴訟的活動。

第一,税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有以下幾點:

(一) 對税務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

(二) 除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外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具體有:

1.税務機關委託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繳税款行為;

2.税務機關作出責令納税人提交納税保證金提供納税擔保、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3.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

税收處罰是可以進行行政複議或者到法院提出訴訟。税收處罰行政複議指的是當事人在知道相關行政處罰以後,對處罰有異議,進行提出複議來執行異議的行為。税務訴訟指的是當事人以不服相關行政處罰為由提出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