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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偵查機關是怎麼規定的

一、異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偵查機關是怎麼規定的?

異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偵查機關是怎麼規定的

異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偵查機關是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關於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定如下:

1、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户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2、 第十六條 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以及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

3、 第十七條 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偵查時間有沒有期限?

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要在7天內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

偵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其實在偵辦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很多時候不需要考慮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因為也不可能説是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才具有偵查權。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負責偵查,便於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儘快破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