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產公證需要什麼資料
一、辦理房產公證需要什麼資料
常見的房產公證主要是房產繼承公證和房產贈與公證。
對於房產繼承公證而言,一般所需的材料為: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及其複印件;
2、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4、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係證明;
5、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房產贈與公證中,一般所需的材料為:
1、贈與人和受贈人的身份證、户口本以及贈與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2、贈與財產為共同財產的,由共有人作為共同贈與人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或簽署同意贈與聲明書;
3、贈與財產的產權證明;
4、贈與協議;
5、贈與合同中,如有關於贈與人與受贈人親屬關係的表述,應提供相應親屬關係證明;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辦理房產公證有什麼作用
將公證納入房產管理活動體系,使公證成為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對房產市場的培育和房產交易活動的健康發展及交易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具有促進和保障的作用。
(一)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
民事行為的真實性包括兩層意思:一是該行為確係行為人所為;二是行為人所為確係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在房產交易中,交易人親自實施交易行為基本上沒有問題,即使出現問題也容易被發現和糾正;問題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為基於其對交易物的錯誤認識所為。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和因受欺詐而陷於錯誤認識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為非真實意思表示,屬可撤銷民事行為。據此,房產交易中購房人基於房產商不真實的宣傳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受讓人因對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均不為真實意思表示。而此類情況在目前房產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於大多當事人對法律不熟悉,誤以為自己已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就無法改變既成的事實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交易行為的情況還不多。隨着社會法律知識的進一步普及和律師業務的進一步拓展,這方面的訴訟必將大量增加。而房產交易如經公證,通過公證機構嚴格、詳細的詢問、告知、審查程序和證據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誠實、詳盡地交流相關情況,全面、具體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能有效地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
(二)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房產交易涉及的法律較多,其行為不僅為專門的房地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範,同時也為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繼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調整。確保房產交易行為合法,難度最大的是保證交易行為不與任何法律規定相牴觸。而絕大多數交易人不可能具有這樣高的法律水平。把公證作為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讓具有全面掌握並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能力的專業法律人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可確保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在當今社會,對於大部分的家庭而言,房產都是重要的財產之一。有些時候在涉及到房產的變動,如買賣、繼承、贈與等等,為了加強效力,當事人往往會辦理公證手續。當然,除了法律法規中明確要求辦理公證和當事人之間有約定需要辦理公證的,其餘時候基本都是當事人自願申請辦理房子的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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