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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協議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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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為明確拆遷活動中相互權利義務關係所訂立的協議。包括城市房屋拆遷協議、村鎮房屋拆遷協議、拆遷補償協議、安置協議等。為了強化房屋拆遷工作管理,保障房屋拆遷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發揮公證的法律服務、法律保障和法律監督的作用,國務院頒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並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房屋拆遷協議公證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房屋拆遷協議公證對於完善拆遷協議內容,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預防房屋拆遷糾紛,穩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證房屋拆遷、安置活動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房屋逝遷協議公證由拆遷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

(1)拆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和代表人身份證件,被拆遷人的身份證件和户籍證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託書或其他代管、代理權資格證明;

(2)拆遷單位應提供縣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方案等;

(3)被拆遷人應提供享有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書或證明材料;

(4)房屋拆遷協議文本(公證處可以代當事人草擬);

(5)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辦理房屋拆遷協議公證應當注意:

(1)房屋產權人已死亡的,應當先辦理繼承公證,再辦理房屋拆遷協議公證。

(2)屬於共有房產的,要注意防止遺漏其他共有人。

(3)根據規定,房屋拆遷協議應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公證處應提醒當事人注意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