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繼承產所需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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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公證所需材料
1、公證申請人身份證件,現住國內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户口簿;現住境外自然人提供:護照(有效簽證勿漏)或台胞證或港澳身份證和通行證或其他境外居住證件;原户口簿或國內註銷户口證明;身份證(若有)。
2、所有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繼承人為第二順序的還應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證件。
3、死者的死亡證明和註銷户口證明(死亡證明應由縣級以上醫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區的衞生防疫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繼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應提供已故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註銷户口證明。
5、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如離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記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民事調解書》或法院《民事判決書》和生效證明書。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如未再婚的,須提供未再婚證明及以前婚姻狀況終止的證明。
6、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證/獨生子女證。
7、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由被繼承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填寫)。
8、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如單位證明、户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
9、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憑證,股權證明,股票清單,機動車登記證書、保險合同及理賠證明等)。
房屋繼承人證明一般是民事主體在身前就會委託律師書寫的,為了更具有司法效力,在書寫之後會進行公證。公證之後若是財產繼承的遺囑丟失,可以再到相關機關辦理繼承證明,對於沒有辦法辦理的,那麼可能有些民事主體將不能繼承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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