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任庭審理的案件有哪些?
獨任審理的適用情形,如下:
1、基層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簡抄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
2、特別程序(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案件除外);
3、非訟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權判決程序除外);
公示催告階段、督促程序。
4、適用法院: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
5、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非重大、百疑難的非訟案件。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合議庭制和獨任製法庭(獨任庭)是我國法院的二種審理法庭的組成方式。合議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單數的審判員、或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負責對案件進行審判;獨任制則是指由審判員一個獨任進行審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對於一審案件,除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版一人獨任審判外,均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如果是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則應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權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獨任庭審理和合議庭審理案件沒有什麼太大的區別,都是由法院來進行審理案件。法院會根據事實情況來對案件進行相關的審判,如果針對於法院審判認為有誤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二審,法院會根據事實情況再次來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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