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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獨任審理的案件適用於哪些案件?

一、法官獨任審理的案件適用於哪些案件?

法官獨任審理的案件適用於哪些案件?

法官獨任審理的案件適用於: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獨任法官,主要適用於簡單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或者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獨任法官,審判組織依照組成法官人數,分為獨任審判庭和合議庭。其中主持獨任審判庭並負責指揮和協調全部審理活動的法官即獨任法官。依據中國法律規定,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

二、民事訴訟案件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

對於案情比較複雜,證據可能比較多的案件,法官可能會安排開庭前 的證據交換,但對於案情比較簡單的案件,則可能不安排庭前證據交換。

1、證據必須註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後加以註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2、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4、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通常來説民事糾紛訴訟案件需要由法官和評審團組成的組織罪案件進行開庭的審理,但是一些案件的情況非常輕微,並且後果不嚴重,也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可以由獨任法官也就是一人法官進行裁決即可,不需要動用更多的資源,從而大大提高了處理糾紛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