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示期一般幾天時間?
一、法院公示期一般幾天時間?
法院公示期一般是60天。法院給被告在報紙發的公告送達的公告期限是60天。《民事訴訟法》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二、《民事訴訟法》對於公示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第一百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條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第一百九十六條 利害關係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係人的申報後,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九十七條 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第一百九十八條 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對案件進行處理時,根據案件的需要,是可以按照上述規定來進行公示處理的,所以公示催告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特別是當事人未能及時履行有關義務或者責任時,是需要嚴格基於公示的內容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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