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事案件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1、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所以,與本案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係的,也應當迴避;
2、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迴避理由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二、民事訴訟中怎麼申請回避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三、迴避的後果和複議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民事訴訟中的迴避制度,分為了自行迴避與申請回避。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如果發現審判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4條中規定的情形之一,那麼可以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這些人員迴避,不參與自己案件的審理,以免影響案件最終的結果的公平。當然,在這些人員自己發現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自己也是可以提出要求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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