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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什麼是侵害民事權益

一、法律上什麼是侵害民事權益

法律上什麼是侵害民事權益

指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權益,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二、侵權的構成要件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後果擴大存在過錯。

3、正當防衞

正當防衞,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4、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5、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後果發生之前自願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後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而侵權責任又分為過錯責任的原則和無過錯責任的原則,如果是無過錯責任的原則,但不管是哪一種,都是需要進行一定的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