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再審駁回怎麼通知申訴人?
一、申訴再審駁回怎麼通知申訴人?
申訴再審被駁回後法院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申訴要有理由,申訴的理由不一定十分充分、確實,只要能提出合理懷疑即可,那麼受理的部門才可能重新調查處理。而定罪的理由證據則需要充分、確實才行。
建議向當地檢察院反應情況,要求抗訴。但是一般情況下,經過兩審仍無法翻案且高院又駁回的案件,基本上再走訴訟程序沒有多少可能。
二、再審和申訴的區別:
1.申請再審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審申請的主體嚴格限制為原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無權提起再審申請。
2.申請再審的對象是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與裁定,以及違反自願原則或者內容違法的調解書。
而申訴則不受這一限制,申訴既可以針對未生效的法律文書,也可以針對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此外,申訴還可以針對一些違法行為等。
3.申請再審需符合法定情形,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具備以下情形:(1)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的。這裏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調解書的申請再審,只有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請再審。而申訴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4.再審申請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審法院或者該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而申訴則可以向任何一個法院提出,此外,還可以向檢察院、人民代表大會以及新聞機關提出。
正因為申訴與申請再審存在如此大的區別,因此無論從性質還是作用上來看,這兩者都是不能混淆的。目前在司法實務中,尤其是部分基層法院審判監督部門仍然存在的兩種稱謂混用現象是不嚴謹的,應予釐清。
再審申請被駁回的時候可以看看具體的駁回原因,然後積極改正再次申請。
申訴再審需要有很嚴格的條件和程序,和申訴有本質上的區別。申請再審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足夠的證據,否則人民法院是有權可以不接受再審申請的。因此需要了解清楚相關的條件後,才能更好的運用法律解決問題。
-
發回重審程序有哪些規定?
一、發回重審程序有哪些規定?發回重審必須是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二審才會將案件重新進行審判。發回重審制度是民事訴訟程序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
-
追償權是否需要另行起訴?
一、追償權是否需要另行起訴?追償權不需要另行起訴,涉及擔保的連帶責任,通常可以要求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追償而無需另行起訴。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刑事案件的起訴,在於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對被告人定罪判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民事案件審理期間當事人過世產生的法律後果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人身關係訴訟在人身關係訴訟中,由於人身權利義務具有專屬性而不可轉移,一方當事人死亡的,訴訟無繼續進行的必要,應予終結。如離婚案件或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終結訴訟。實踐中一方當事...
-
再審申請條件是怎麼樣規定的?
一、再審申請條件是怎麼樣規定的?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具備的條件是:(1)再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的兩年內提出;(2)再審申請必須具有法定的再審事由。具體包括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②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