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第二次開庭大概多長時間結案
一、離婚官司第二次開庭大概多長時間結案?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案件一般至少開庭一次,且應以查明案情為標準。法律對開幾次庭並沒有相關的規定,只要案件審理需要,法院可以開庭數次,法律只對審限有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是簡易程序,三個月審結。
民事案件開庭的次數是根據案件複雜程序來決定的,簡單的案件一次開庭就能解決;複雜的案件可能會開幾次庭。
在實踐中由於當事人舉證證據、質證或者藉故不到庭等等諸多因素,法院可能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開幾次庭。
二、打離婚官司的流程是怎樣的?
1、起訴,就是人們常説的告狀。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
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理由。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或者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訴狀後,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稱為受理。
2、審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作出判決前所做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3、判決,經開庭審理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至此,離婚案件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程序訴訟。
無論民事法庭在一審的過程當中開庭審理幾次,原則上是不超過民訴法規定的六個月的時間就都不違法。況且,法律上允許法庭的工作人員根據民事糾紛的難易程度,按照法定程序延期審理,所以,也有可能第二次開庭審理仍然沒有作出最終的審判結果,因為民事糾紛的審理情況不是以個人的主觀意識為轉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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