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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公益訴訟判刑嚴重嗎?

我國的公益訴訟是不會判刑的,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這是按照適用的訴訟法的性質或者被訴對象(客體)的不同劃分的。訴訟法理論認為,利益受到了損害,受害者就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救濟。

我國的公益訴訟判刑嚴重嗎?

按照提起訴訟的主體公益訴訟可以劃分為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前者稱為民事公訴或行政公訴,後者稱為一般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的主體主要包括人民檢察院、社會公益團體、個人等等。無論自然人、社會組織、檢察機關還是行政機關作為原告參與公益訴訟,都存在各自的優勢和劣勢。因此,建立一種互補的多元制主體模式將更符合現實所需。每一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護者,予公民公益訴訟起訴權是法律和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1、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其作為國家公訴機關,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訴訟,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職責所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以追究其刑事責任,作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推動、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共利益。

2、社會公益團體:社會公益團體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潤最大化當作首要目標,且以社會公益事業為主要追求目標的社會組織與團體。市民社會需要通過在公共領域進行公共溝通才可能達成,不是任何一個人有權力説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實現的,因此,公益訴訟更多的應是一種動員、溝通、教育的方式,通過這些方式來實現公共利益。

3、個人:或者稱個體,一般指一個人或是一個羣體中的特定的主體。個人在什麼樣的事件當中能夠聲稱自己代表公共利益,當然這種所謂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聲稱,都是自己認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未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未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方法的;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虛假或引人誤解宣傳的;

(三)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景區、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

(四)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

(五)其他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十六條已為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生效裁判認定的事實,因同一侵權行為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的訴訟,原告、被告均無需舉證證明,但當事人對該事實有異議並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我國的公益訴訟是近年來十分常見的訴訟類型之一,我國的公益訴訟是保護我國的整個社會以及公民團體的利益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當關注相關的事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