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了結婚證分手彩禮怎麼退回
領完結婚證後,如果未共同生活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來要求退回彩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後,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並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採信。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由於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並不侷限於男女雙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有得真正解決糾紛。
二、離婚彩禮返還的範圍是什麼?
1、在男方家給付彩禮錢之後,這部分彩禮分了兩部分,一部分是通過辦酒席或者是拍婚紗照使用掉了,那麼者部分就可以算作共同開銷,在男方家要求返還彩禮的時候,對於共同開支的項目,在計算女方家庭需要返還彩禮的時候,需要減掉這部分。
2、在辦婚姻的前夕或者是結婚之後,男方以贈予的性質,贈送女方財物,這類的財物是表達雙方的愛意,者部分是屬於贈予關係,在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時候,這部分不得要求返還。
三、返還彩禮的金額如何確定?
1、提出解除人身關係。根據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則,提出解除人身關係的一方一般來説應該負有道德上的瑕疵,故如南方提出解除婚約,裁判就應適當減少返還數額,如女方提出,則應多予支持返還;
2、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一般來説,結婚時間較長,男女雙方受婚姻及家庭約束也越大。雙方如果結婚的時間較長,則返還的彩禮數額應酌情較低,反之,則應多於返還;
3、有無生育子女。一般來説,如果生育子女,則減少返還;沒有生育子女,則增加返還;
4、財產使用情況。這裏着重説明財產使用情況。就筆者審判實踐而言,彩禮返還糾紛案件中,女方大多以彩禮已經在雙方共同生活中使用作為辯解理由而拒絕返還。此種辯解意見也不無道理,如男女雙方確實共同生活中支出了彩禮費用,則應適當減少返還數額,但司法實踐中,持有彩禮的一方舉證能力的要求太高,一般無法舉證用於家庭支出。在這點上是否應減低彩禮持有人的舉證責任是另外值得探討的問題;
5、雙方經濟狀況及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經濟稍微困難的一方應得到適當照顧,經濟較為優越一方應酌情讓步。
綜上所述,結婚時,男方會給女方禮金,雙方拿到結婚證後,即為合法夫妻。丈夫婚後離婚後,有兩種情況需要新郎歸還。兩方未同居分居,或丈夫已付錢給新郎造成家庭經濟困難。這樣,法院就會判決女方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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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錢能夠要回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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