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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輕傷的標準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鑑定人有權瞭解案情、調閲案卷、病歷和勘查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鑑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祕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第三條 司法鑑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獨立、公開;
(二)客觀、科學、準確;
(三)文明、公正、高效。

鑑定輕傷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