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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應如何處理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使他人受有損失而自己獲得 利益的一種行為,比如買菜時小販算錯帳多找給自己錢了。

不當得利應如何處理

構成不當得利需要以下幾個要件:

①一方獲得利益;

②他方受有損害;

③受益和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④受益沒有合法根據。

不當得利以返還原物為原則,償還原物的價額為補充,如 原物有孳息的,應一併返還,就是説多得到的錢如果有利息,就應當連本帶利全都返還。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後,應當予以收繳。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得利人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不當得利是債的形成原因之一,也稱不當得利之債。參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2條。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