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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侵權行為有哪些

1、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得商業祕密。此類行為是在為獲得他人的商業祕密,但都是用不正當的方法,這類行為就包括如盜竊、威脅、利誘等。
2、以盜竊、威脅或是利誘等手段獲得的商業祕密,將之披露的,或者是獲得後使用以及允許他人使用的,這樣的行為同樣是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
3、對商業祕密有保守義務的人員如果將該商業祕密披露或是使用的,當然還包括允許其他人使用的情況,都是屬於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
4、對於被允許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商業祕密的,或是上述第3項中提到的“他人”,即第三人,如果明明知道是“來路不正”的商業祕密依然使用或是披露該商業祕密的,在法律上也認定為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祕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商業侵權行為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