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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對臨期商品規定中設立臨期食品專櫃有哪些益處

一、工商局對臨期商品規定中設立臨期食品專櫃有哪些益處?

工商局對臨期商品規定中設立臨期食品專櫃有哪些益處

帶來益處:

1、在沒有設立臨期食品專櫃之前,超市為了保證不銷售過期食品,通常會把臨近保質期的食品提前退回給廠家,由廠家來銷燬處理。供貨商和超市則要根據付款先後的不同,來承擔各自的經濟損失。

2、設立了臨期食品專櫃後,超市銷售食品的臨期率大大降低,超市和廠家的經濟損失也相應減少。同時也可以儘量避免進入流通領域的食品退回廠家後,出現過期食品再加工等問題。

立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何標示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標示:

一是生產日期標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

二是生產日期標示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

三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實施指南》中有關預包裝食品保質期的釋義,“企業可自主決定以具體時間的形式或固定時間段的方式標示保質期,但保質期必須與生產日期具有對應關係。

二、超市買到過期食品怎麼賠償?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在沒有構成人身損害的情況下,商家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只有形成了人身損害,消費者可以以侵權責任提起訴訟,法院才會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三、消費者的權利有哪些?

1、人身、財產安全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知悉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説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選擇提供商品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受教育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8、受尊重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在日常的生活中常常會遇到商家違反有關的規定銷售過期的商品,給消費者的身體造成了損害,遇到此種情況消費者可以向商家提出賠償的要求,如果商家拒絕賠償可以通過訴訟的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