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方式的分類有哪些?
一、拍賣方式的分類有哪些?
《拍賣法》第三條規定: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拍賣方式的分類主要有:
1、增價拍賣:
亦稱“英格蘭式拍賣”或“低估價拍賣”。增價拍賣:是指在拍賣中,拍賣標的的競價由低至高,依次遞增,直到以最高價格成交為止。
2、減價拍賣:
亦稱為減價拍賣,這種方式起源於荷蘭人拍賣果蔬和鮮花時所使用的方法。拍賣標的的競價由高到低,依次遞減,直到以適當價格成交的一種拍賣。
3、有底價拍賣:
是指在拍賣前,委託人與拍賣機構雙方經共同協商並以書面合同形式先行確定拍品的底價(也叫保留價),在拍賣時,凡競買人所出的最高競價達不到底價則拍賣不能成交。
4、無底價拍賣:
是指在拍賣前,委託人與拍賣機構並不先行確定拍品的底價,在拍賣時只要產生最高應價,拍賣即可成交。
5、密封遞價拍賣:
又稱投標拍賣。是指由拍賣人事先公佈拍賣標的的具體情況和拍賣條件,然後,競買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密封的標書遞交拍賣人,由拍賣人在事先確定的時間公開開啟,經比較後選擇出價最高者成交。
二、拍賣有哪些特點?
1、拍賣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買主:即凡拍賣表現為只有一個賣主(通常由拍賣機構充任)而有許多可能的買主,從而得以具備使後者相互之間能就其欲購的拍賣物品展開價格競爭的條件。
2、拍賣必須有不斷變動的價格:即凡拍賣皆非賣主對拍賣物品固定標價待售或買賣雙方就拍賣物品討價還價成交,而是由買主以賣主當場公佈的起始價為基準另行應報價,直至最後確定最高價金為止。
3、拍賣必須有公開競爭的行為:即凡拍賣都是不同的買主在公開場合針對同一拍賣物品競相出價,爭購以圖,而倘若所有買主對任何拍賣物品均無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競爭行為發生,拍賣就將失去任何意義。
綜上所述,在經濟生活中,拍賣是比較常見的一種財產處理方式,可以拍賣的的東西範圍很廣,拍賣的執行機構也很多。拍賣的種類大體有增價、減價、無底價及有底價拍賣等。拍賣必須是要空開進行,並且有兩個以上的買主。法院在強制執行的時候,可以採取拍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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