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價格欺詐的賠償是多少
一、一般價格欺詐的賠償是多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如果有欺詐行為,要對消費者進行3倍賠償,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新消法規定消費欺詐3倍賠償是獲賠的最低限度。從立法目的來看,法定懲罰性賠償僅是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最低限度,而非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最高限度。
倘若經營者與消費者明確約定更大力度的懲罰性賠償條款,不違反立法本意。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説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説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二、虛假宣傳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户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
1、主體判斷上,雙方是否存在市場競爭關係;
2、侵權方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
3、侵權方在宣傳的過程中是否存在虛假的成分;即使該種宣傳的內容均是真是的,但是如“混同宣傳” 是否足以誤導公眾,做出錯誤的判斷;
4、“虛假宣傳”及“誤導宣傳”的後果是否損害了消費者或競爭者的權益;是否足以增加侵權方的競爭優勢,使其獲得更多的市場交易機會,從而損害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進而符合法律規定的“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了正常的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虛假宣傳的認定標準有經營者是否有擴散與產品不符的相關信息,或者擴散易於讓顧客羣體誤會的信息,來進行商品的宣傳。同時虛假宣傳的判斷還需要符合經營者是故意進行該宣傳行為的,並且在主觀上存在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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