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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販賣假冒偽劣商品罪怎麼量刑?

一、製作販賣假冒偽劣商品罪怎麼量刑?

製作販賣假冒偽劣商品罪怎麼量刑?

製作販賣假冒偽劣商品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的認定

1、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產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行為。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指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其行政職能,對消耗能源、污染環境、毒副作用大,技術明顯落後的產品,按照一定的程序,採用行政的措施,通過發佈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會公佈自某目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失效、變質產品,指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產品發生了本質性變化,失去了應有價值的產品。

2、偽造產品產地的行為。指在甲地生產產品,而在產品標識上標註乙地的地名的質量欺詐行為。

3、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行為。指非法標註他人廠名、廠址標識.或者在產品上編造、捏造不真實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以及在產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行為。

4、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行為。指在產品、標籤、包裝上,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方式非法制作、捏造或非法標註質量標識以及擅自使用未被批准的質量標誌的行為。質量標識包括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認可的產品質量認證標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標誌、名優標誌、國外的認證標誌、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誌、免檢標識等。

5、在產品中摻雜、摻假的行為。指生產、銷售者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造假,進行質量欺詐的違法行為。其結果致使產品中有關物質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6、以假充真的行為。指以此產品冒充其特徵,特性等不同的其他產品,或者冒充同一類產品中具有特定質量特徵,特性的產品的欺詐行為。

7、以次充好的行為。指以低檔次、低等級產品冒充高檔次、高等級產品或者以舊產品冒充新產品的違法行為。

8、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產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是指以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作為或者充當合格產。

我國相關法律直接規定,任何需要銷售的產品必須是由質量保證的,若是其他單位或者是個人,組織製作偽劣產品,一旦被發現是會被判處刑事處罰的。偽劣使得自己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在生活中,購買了偽類產品之後,可以向司法機關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