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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欺詐行為

法律1.34W
消費者欺詐行為

我們每個人都是消費者,都會購物買東西,但我們在購買的商品的時候,總會買到劣質產品,特別是現在網購非常火爆,買到劣質產品後卻不能退還,使得我們的消費權益受到侵犯。關於消費糾紛時現在來説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當消費的權益受到商家的侵權的時候,消費者要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就需要和商家打消費糾紛的官司。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欺詐消費者行為構成要件

欺詐消費者行為構成要件,要考慮以下三個條件:

(一)從主觀方面看,欺詐者必須具有欺詐的故意。即欺詐者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被欺詐人產生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從而與其進行民事行為,欺詐人主觀上有欺詐的惡意。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意圖看,它側重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側重對經營者的侵權行為的制裁,因而在故意這一要件的認定上,應當採取推定故意的原則,即由經營者承擔證明自己沒有欺詐的故意,如果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詐的故意,即推定其有欺詐的故意,應承擔欺詐消費者的賠償責任。《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即採取此種辦法。該辦法規定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該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的法律責任。

(二)從客觀方面的方法看,欺詐者採用的是欺騙的方法。欺騙的方法有兩種:

(1)虛構事實,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告知虛假情況;

(2)隱瞞真相,即掩蓋和歪曲客觀存在的事實。筆者認為,作為經營者,應當負有向消費者如實陳述有關商品真實信息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定義務,經營者必須履行此義務。

(三)從客觀方面的後果看,欺詐行為造成了對方當事人相信謊言,陷於錯誤判斷,並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事實,即與欺詐人進行了民事交易行為。簡言之,即消費者上當受騙,經營者欺詐的目的得以實現。欺詐的結果,即欺詐行為的損害後果。民法中的欺詐理論,以補救受害人所受損害為目的,因而在民法理論上,欺詐是一種雙方的行為,必須以受欺詐方發生欺詐的損害結果為構成要件,否則,就不需要追究欺詐人的行為的民事責任。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是以懲罰欺詐違法行為為目的,故以民法理論解釋該條的欺詐行為,不利於對欺詐行為的懲罰,經營者的欺詐行為,無論其是否實際造成消費者的損失,都是一種違法行為,都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據此,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欺詐行為產生的欺詐結果,僅為消費者因錯誤判斷而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而錯誤意思表示作出以後,是否給消費者產生損害後果,不應作為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