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如何處理
生活工作中,公民可能因為各種意外而遭受人身損害,那麼公民人身受到損害之後該怎麼辦呢?即人身損害如何處理?如果要賠償的話,具體又會涉及到哪些費用呢?針對這兩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人身損害如何處理
傷害突然而來,有的人驚慌失措,有的人心有餘悸,還有的人抱着反正誰傷害誰賠償的想法,於是,在遭遇傷害後如何索賠的問題上就出現了很多誤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簡稱《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意見》)的規定,被傷害後從就診開始就很有學問的。
就診莫隨意。一般來説,身體受到傷害,以就近和傷害程序所需就診為原則。傷害後就診應根據病情,一般只能在一家醫院,再就診也應當到最先就醫的醫院或者進行主要治療的醫院就診。要記住:對未經治療醫院批准而擅自轉院治療的,其轉院後的醫療費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一般是不予認定的。
費用莫擴大。《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所以,賠償的標準和賠償費用的範圍是一定的。但從審判實踐看,當事人在受到傷害後擴大治療費用的現象較為普遍。其實,進入法律程序後,人民法院通常會進行專門的用藥鑑定,所有擴大的部分都會被一一剔除。因為,《意見》第144條規定: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
憑據莫丟失。對於治療費的賠償數額,要根據有效的證明和單據來確定。《意見》第144條規定:醫藥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對於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而言,很多人注重提供損害發生現場的照片、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卻容易疏忽受害程度的證據材料,如醫院病歷、診斷書等。也有的亂丟亂放醫院開出的單據,等到走上法庭才知道,要求賠償醫藥費、住院費必須提供醫院病歷、醫藥費、住院費單據。
傷害的情況程度是要以權威性的鑑定書為依據的。人身受到傷害的情況隨時都可能發生變化,要很好地固定證據,就要及時申請法醫鑑定(交通事故要作責任認定,醫療事故要作醫療事故鑑定結論)。
索賠莫亂要。法律法規對人身傷害賠償的標準、範圍是有明確規定的,也是有限的,對於範圍內各項費用的賠償標準也有統一的規定。所以,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實事求是,準確測算,畢竟高額索賠是要以多交訴訟費用為代價的。
二、人身損害賠償的費用有哪些
《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結合《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賠償分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傷害者能治療康復的,主要賠償以下這些費用:
1、醫療費。醫療費是醫治人身損害所需的治療費、藥費、住院費等。
2、誤工費。誤工費是指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賠償費用的標準,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
3、交通費。交通費是指去醫院的必要交通費用。如果受害者能夠坐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輪船的就不能坐出租汽車、飛機,否則不予賠償。
4、護理費。護理費是指受害者生活上不能自理需要專人護理的費用。
5、營養費。營養費是指必要的食療、滋補身體所用的費用,不包括根據診斷不需要特殊增加營養而受害人自行滋補的費用。
二是造成受害者身體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除賠償上述所需的費用外,還必須賠償殘廢者生活補助費以及依靠受害人扶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賠償的生活補助費一般應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
三是造成受害者死亡的,除賠償(1)~(5)所需的費用外,還必須賠償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等費用。
在處理公民人身損害事件的時候,一定要有理有據,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處理,這樣才有可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要是就此產生糾紛的話,建議當事人儘快向法院提起訴訟,避免超過訴訟時效。關於“人身損害如何處理”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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