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破壞耕地怎麼賠償?
對於破壞耕地的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可以對耕地上的產品進行清算後賠償處理,但如果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破壞耕地、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條規定如下:
【非法佔用農用地案】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耕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毀壞”。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林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毀壞”。
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造成草原大量毀壞的”:
(一)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剝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
(四)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嚴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嚴重毀壞的情形。
以上就是破壞耕地的賠償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還需要基於土地管理部門對有關耕地的土地使用權情況進行調查後認定,涉及到犯罪分子破壞國家耕地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侵犯國家財產的情況,需要基於實際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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