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着手與未着手界限是什麼?
一、犯罪着手與未着手界限是什麼?
犯罪着手與未着手界限是是否已經存在着《刑法》當中所規定的某一行為,所謂着手”,是指犯罪分子開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從犯罪發展的過程看,着手不是犯罪預備行為的結束,而是犯罪實行行為的開始。例如,小偷伸手掏乘客的錢包,伸手”就是實行祕密竊取的開始;舉刀殺人或掏槍殺人,舉刀”、掏槍”就是實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行為的開始。這開始的一瞬間,就是着手。它標誌着盜竊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已由犯罪準備階段開始進入犯罪的實行階段。而在着手”以前,小偷尾隨事主,是盜竊罪的預備;殺人犯買刀、麼刀、攜刀,或者借槍,攜槍尋找被害人,是故意殺人罪的預備。
可見,犯罪分子是否着手”,是區別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根本標誌。
着手是實行行為的開始,所以着手的性質與實行行為的性質是同一的。關於犯罪實行行為的性質,在我國刑法學理論上有不同看法。通説認為,實行行為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行為人實施了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就是實行行為,否則是預備行為。
二、犯罪未遂包括哪些情形
犯罪未遂包括兩種類型:
1、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將犯罪的實行行為實施完畢,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有得逞。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過程中,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的介入,導致行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為實行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據犯罪時的主客觀情況,犯罪行為本來有可能得逞,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沒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於行為人主觀認識上的原因或行為手段或行為對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備得逞的客觀可能性。
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就是看究竟是否因為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導致犯罪未得逞。若是構成犯罪未遂的話,按照《刑法》中的規定,此時可以對未遂犯比照既遂犯的量刑處罰,對其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所以,最終對未遂犯要怎麼處罰,還是要結合具體的情節,看以什麼罪論處。
我們國家的犯罪行為需要根據是否着手實施犯罪,來判斷其犯罪的形態以及最終的處罰。比如説有一些行為是已經着手實施了盜竊等犯罪行為,將會構成相關的財產類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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