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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配偶可以是被撫養人嗎?

一、人身損害賠償配偶可以是被撫養人嗎

人身損害賠償配偶可以是被撫養人嗎?

人身損害賠償中的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如果配偶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可以是被扶養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二、人身損害賠償醫療費怎麼計算

1、醫藥治療費的人身傷害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

2、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3、受害人先後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4、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進行人身傷害賠償;

5、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進行人身傷害賠償;

6、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進行人身傷害賠償。

7、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進行人身傷害賠償;

8、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進行人身傷害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人身傷害賠償,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後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