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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不露臉的照片侵權嗎?

一、發不露臉的照片侵權嗎?

發不露臉的照片侵權嗎?

1、發不露臉的照片不一定會構成侵權,肖像以人的面部特徵為主要內容,還須具有“可辨識性”,若是發的是不露臉的照片,一般不屬於侵犯肖像權。

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主要包含以下三類:

(1)擅自制作他人肖像;

(2)擅自將他人肖像公開、傳播;

(3)“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推銷商品、服務。

2、不露臉但是漏了其他少兒不宜的地方,達到一定數量,就會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

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以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為表現形式,擾亂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廣大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須堅決依法打擊。

二、如何認定發不露臉的照片構成了傳播淫穢物品罪?

傳播淫穢物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傳播,即廣泛散佈。應該注意本罪的“傳播”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傳播”在具體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償放映等以換取一定對價為目的的使用行為不是本罪的“傳播”。本罪的傳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運輸、攜帶、展覽、發表、郵寄等。

1、播放行為,一般是指對音像型淫穢物品的傳播。由於本條第二款將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的行為獨立成罪,因而這裏所指的“播放”限於非組織性的播放行為。

2、出借行為,即指出租人轉移淫穢物品的佔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時期內使用該淫穢物品的行為。必須是不以牟利為目的,行為人也不具有獲取對價的目的。

3、運輸行為,即指用交通工具將淫穢物品從一個地方運輸到另一個地方。

4、攜帶行為,即指行為人隨身帶有一定數量的淫穢物品。如果行為人攜帶淫穢物品是為自用的,則不能認為是犯罪

5、展覽行為,即陳列以供他觀看。展覽是一種靜態的展示,行為人將淫穢物品較為固定地置於一定的空間內,招攬或引誘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數人前來觀看。

6、發表行為,即公之於眾,公之於不特定的多數人。

7、郵寄行為,指通過郵電部門傳遞淫穢物品,如利用信件夾帶等。

8、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的傳播行為,《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方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互聯網製作、複製、查閲和傳播淫穢的信息。如果行為人有這種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八種行為,都必須是不以牟利為目的,如果以牟利為目的,則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須是“情節嚴重”才構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經常地傳播淫穢物品;所傳播的淫穢物品數量較大;雖然傳播淫穢物品數量不大、次數不多,但被傳播的對象人數眾多,造成的後果嚴重;在未成年人中傳播,造成嚴重後果的等等。

照片是否露臉並不是判斷是否侵權的一個主要依據,若是不露臉並不影響照片的可辨識性的,那麼照片上的主體,也是可以要求對方停止照片的發放行為,此時若是給照片主體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的,也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

標籤:露臉 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