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人的手機會被監聽嗎
一、監視居住人的手機會被監聽嗎?
監視居住人的手機可能會被監聽,為了辦案的需要,檢察院辦案人員,辦理了有關批准手續後,可以監聽嫌疑人的手機。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商請公安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在偵查期間可以商請公安機關對其通信進行監控。
第一百七十二條初查一般應當祕密進行,不得擅自接觸初查對象。公開進行初查或者接觸初查對象,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條在初查過程中,可以採取詢問、查詢、勘驗、檢查、鑑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不得對初查對象採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初查對象的財產,不得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二、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條件但具有以下5種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是指患有嚴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才可以監視居住;
(2)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指自己養育的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由此可見,公安機關監聽監視居住人的手機的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實這也是司法機關比較常用的一種偵查方式。同時對於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來講,監視居住期間的活動本身就受到限制,比如去外地的話肯定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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