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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祕密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商業祕密是一種能給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潛在的經濟利益的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它的取得需要付出一定的資金和勞動成本,它的使用能夠產生現實的利益,它的獨佔能夠使權利人保持競爭優勢。商業祕密若被侵犯,就會分流權利人的成果,或者使權利人失去競爭優勢,或者使權利人的全部投入付諸東流。

侵犯商業祕密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商業祕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重要知識產權之一,其賠償問題主要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不可否認的是,法律對商業祕密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及損失計算規定的比較原則,對如何具體操作,沒有進一步給出指引。2008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祕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應當根據該項商業祕密的商業價值確定損害賠償額。商業祕密的商業價值,根據其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祕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換言之,侵犯商業祕密的損害賠償可以參照我國專利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