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成立賠多少比較合適?
一、誹謗罪成立賠多少比較合適?
誹謗罪成立賠多少比較合適,需要根據對方受到的損失來進行判斷。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由於關於精神損害方面的具體賠償標準,我國是並沒有做出一個實際的規定的,因此實踐中在對誹謗罪進行精神損害方面的賠償時,往往是參考一定的賠償原則,同時還要結合一些實際的因素然後才能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誹謗罪起訴程序是怎樣的
誹謗罪起訴程序如下: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捏造虛假事實並且散佈虛假的事實將會有可能構成誹謗罪,經過人民法院的判決如果確實是構成誹謗罪的話,還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賠償,這裏的賠償主要針對的是精神方面的損失賠償,所以在具體確定數額的時候,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的,大概是幾千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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