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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立案依據是怎樣的

一、誹謗罪立案依據是怎樣的?

誹謗罪立案依據是怎樣的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

二、利用網絡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誹謗行為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四、對誹謗行為提起自訴的條件有哪些?

1、有適格的自訴人。

2、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實施了誹謗行為。

4、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誹謗案件中怎麼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我國,誹謗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一般情況下需要受害人自行收集證據到法院起訴,若誹謗行為損害國家利益或嚴重危害社會公共秩序,按照公訴案件處理。對於誹謗案件中的受害人來講,向法院起訴時,要注意收集對方實施了誹謗行為的證據材料。

標籤:誹謗罪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