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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與誹謗罪的異同是什麼?

侮辱罪與誹謗罪的異同是什麼?

(一)相同點:二者都屬於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1)誹謗。誹謗的方式分為兩種:一是口頭誹謗,二是文字誹謗。誹謗的內容,包括一切有損於他人名譽的事實,如誣衊他人犯罪、品德不良、素質能力不高、企業形象不佳等,均是。判斷的標準是,某種言論如果經社會中具有正常思維能力的成員判斷,認為有損於他人的名譽,該言論即為誹謗。誹謗的範圍,無需較大範圍的散佈,以第三人知悉為最低限度。

(2)侮辱。侮辱既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語言方式進行。當侮辱是以語言方式進行的時候,侮辱與誹謗的區別是,誹謗的言詞是無中生有,“無事生非”;而侮辱則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譭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以口頭語言或動作語言侮辱他人人格的,應當具備“達到一定程度”的條件,才能構成侵害名譽權。

(二)不同點

侮辱罪在客觀方面首先要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其次,侮辱必須是公然進行的,再次。侮辱必須是針對特定的目標和對象進行的。

誹謗罪在客觀方面首先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捏造事實的行為,其次則要求散步捏造的事實,即將所捏造的虛假的足以傷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虛假事實在社會上廣為傳播,使公眾廣為周知。再次,誹謗的對象也必須是特定的。

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於: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當着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佈的。

很明顯,侮辱罪和誹謗罪相同點都在於給他人的名譽造成了較為惡劣的影響。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已經被法庭確認為構成了侮辱罪,或者是誹謗罪,那這就不僅是簡單的治安管理能夠處罰的事情了。肯定在這整個過程當中,受害者的精神,生活和工作都是接近於崩潰的,有些誹謗的做法,通過語言暴力導致受害者難以承受甚至自殺的後果都有。

簡單點説,侮辱就是對他人的人格和尊嚴造成傷害,不管使用什麼方式。誹謗是指對於別人沒有做過的事情進行編造,但同時造成了對他人人格和尊嚴的傷害。區別在於侮辱強調的是人格和尊嚴的傷害而誹謗強調的是傷害他人人格和尊嚴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