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繼承爺爺奶奶遺產的規定是什麼?
一、孫子繼承爺爺奶奶遺產的規定是什麼?
孫子繼承爺爺奶奶遺產的規定是在存在遺囑和代位繼承的情況之下,可以發生繼承,孫子可否代位繼承爺爺奶奶的遺產,首先要看爺爺奶奶生前有沒有立遺囑,如果説,就要以遺囑為準(如果對此遺囑有異議,可以跟立遺囑人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調解,調解和協商無效的,還可以訴訟解決。)否則就進入法定繼承,在這種情況下,孫子是可以代位繼承的。
根據我國的規定,繼承人的範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親屬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死亡者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親屬代替繼承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法律制度。
發生代位繼承應具備4個條件:
1、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2、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3、代位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親屬;
4、代位繼承只能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不適用於繼承,且須以繼承人未喪失為前提。
因此孫子能夠繼承祖父的遺產,但是前提是在法定繼承中,父親死亡。
二、遺贈扶養協議簽訂注意什麼?
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
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實,協議條款要完備,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3、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繼承的發生必須是有相關的約定或者是法律當中的規定,比如説在還沒有死亡之前就已經訂立了遺囑的,就是按照一個遺囑規定的內容來發生執行即可。如果沒有遺囑和沒有撫養協議的情況之下,可以按照法定繼承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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