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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受傷學校責任侵權責任有嗎

一、學生受傷學校責任侵權責任有嗎

學生受傷學校責任侵權責任有嗎

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學生校期間受傷的,學校要不要承擔責任,要依據學校是否盡了職責而定,未盡職責的要承擔相應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學校衞生工作條例》第十條學校體育場地和器材應當符合衞生和安全要求。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應當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防止發生傷害事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害時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二、校園侵權行為的責任形態的界定

1、直接的責任形態和間接的責任形態。

這是侵權責任的最基本的責任形態。這種判斷的標準主要是責任是有行為人自己承擔,還是有與其有特定關係的相關責任人或與某種物件有管領關係的人來承擔,如果是前者就是直接的責任形態,如果是後者就是間接的責任形態。

2、單方的責任形態和多方的責任形態

這種判斷的標準主要看侵權責任是有侵權關係中的一方主體還是有雙方的主體來承擔,如果是前者就是單方責任形態,如果是後者就是多方責任心態。

3、單獨責任形態和共同責任形態

這種類型的判斷標準是從加害這一方來考慮的,如果侵權責任是由加害者的一個人單獨來承擔就是單獨責任形態類型,如果是多個加害人,那麼侵權責任也會由一個承擔向多人共同承擔變化,這種後者的承擔類型就是共同責任形態。

對於學生在學校受傷,需要根據學校是否盡了職責來判斷,如果沒有盡到職責的話,那麼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學校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時候,學校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但是如果已經盡到責任,則不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