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產品質量糾紛的舉證責任是誰?
一、因產品質量糾紛的舉證責任是誰?
因產品質量責任糾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原告只須證明其損害是由於產品有缺陷所致就可以提出賠償,而被告是否有過錯,由被告自己舉證。但這並不意味着原告在產品質量責任糾紛中不負任何舉證責任,原告要想獲得賠償,必須舉證其有財產、人身損害的事實,還要舉證其損害是因產品有缺陷所造成的。
二、關於產品質量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1、 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是解決民事糾紛通常用的方式,而且大部分質量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2、 申請仲裁解決。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或者本身就沒有協商調解的意願,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訴訟解決。當事人各方經仲裁機構仲裁沒有達成一致或者仲裁協議無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達到解決產品質量糾紛的目的。當事人提起訴訟,不以調解或仲裁為必經程序,也就是説,當事人一開始就可以不調解、不仲裁,直接訴訟。在調解、仲裁、起訴過程中,都可能對產品質量進行必要的檢驗,但委託的檢驗機構必須是經依法考核的符合產品質量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否則,檢驗結果不予認定。
三、訴訟解決糾紛的具體程序有哪些?
(1)起訴和受理。提起訴訟的人稱原告。原告起訴須具備四個條件:一是原告與糾紛有直接利害關係。二是有明確被告,即原告認為侵犯其權益的人或組織。三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是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特殊情況下也可口頭起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後,依法進行審理,對符合條件的,決定立案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審判。案件決定受理後,開庭前人民法院要做好準備工作,包括髮送起訴書副本,審閲訴訟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更換或追加當事人等,準備就緒,通知開庭。
開庭審理經以下步聚:一是準備開庭,二是法庭調查,三是法庭辯論,四是法庭調解,五是合議庭評議,六是宣判。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所做的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3)執行。如果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自覺履行了判決內容,就不必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了。如果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無故拒不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因產品質量而產生的糾紛,那麼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對於侵權的糾紛是可以利用舉證倒置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對於不同的情形所存在處理方式就會不一樣的,其目的性就是為了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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