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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推定原則構成條件包括什麼?

一、過錯推定原則構成條件包括什麼?

過錯推定原則構成條件包括什麼?

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行為的違法性;

3、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為人有過錯。

二、過錯推定原則的8種情形分別是什麼?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

(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c)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3、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

4、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

6、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 ;

8、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

三、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區別

1、從責任的性質上看:

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於對受害人提供補償,補償功能是它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特徵,而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此過錯推定還是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2、從最後的責任分擔情況來看:

無過錯責任往往和保險制度聯繫在一起,通過保險制度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而過錯推定,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並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

3、從免責情況來看:

無過錯責任並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並不存在免責的事由,而過錯推定承認加害人有反駁的機會,在存在不可抗力時,也有機會免責,所以它並不是一種純粹的歸責方法。

4、從司法審判實踐的情況來看:

無過錯責任並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有無過錯舉證,而只要有因果關係的存在。在行為人不能證明他們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應承擔賠償損害責任。凡在適用推定過錯責任的場合,行為人要不承擔責任必須就自己無過錯負舉證責任。

過錯推定是指原告能證明所遭受的損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上就應推定被告有過錯應負民事責任。過錯推定又可分為一般過錯推定和特殊過錯推定。一般來説只有不可抗力、第三人的過錯、受害人的過錯下才能免責,因此,此種過錯推定和無過錯責任極為類似。

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後也是可以通過法律的武器來維權的,那麼在判斷對方是否有過錯時也是包含了過錯推定這一原則,被害人不必舉證對方的主觀過錯直接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推定行為人主觀有過錯。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的規定中,過錯推定其實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此時最主要的就是推定侵權行為人存在過錯,如果在我國的侵權案件的處理中,行為人要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是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的。

標籤:推定 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