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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賠償金如何確定?

一、著作權侵權賠償金如何確定?

著作權侵權賠償金如何確定?

著作權侵權賠償金需要根據對方的實際損失來進行確定,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著作權侵權賠償如何確定?

我國著作權侵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法:

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依據以下方法:

1)侵權使權利人利潤減少的數額;

2)以報刊、圖書出版或類似方式侵權的,可參照國家有關稿酬的規定;

3)權利人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4)權利人複製品銷量減少的數量乘以該複製品每件利潤之積;

5)侵權複製品數量乘以權利人每件複製品利潤之積;

6)因侵權導致權利人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難以正常履行產生的預期利潤損失;

7)因侵權導致權利人作品價值下降產生的損失;

8)其他確定權利人實際損失的方法。

精神損害損失

著作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只能限定在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即主要是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賠償糾紛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權、名稱權等商譽的損害賠償。超出此範圍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如:

1)未經原告許可,嚴重違背其意願發表其作品,並給原告的信譽、社會評價帶來負面影響的

2)抄襲原告作品數量大、影響廣,並使被告因此獲得較大名譽的

3)嚴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4)未經許可,將原告主要參加創作的合作作品以個人名義發表,並使被告獲得較大名譽的

5)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6)嚴重歪曲表演形象,給原告的社會形象帶來負面影響的

7)製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並且其影響較大的

8)其他應當支付權利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情形。

著作權侵權行為主要指的就是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就擅自得使用他人的作品,比如説對於他人的作品進行復制發行或者是表演此種情況之下已經嚴重的損害到對方的利益,所以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懲罰,應當是根據對方的實際損失來進行侵權的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