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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

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規定是怎樣的?

相較於人身損害,精神損害更難以彌補。如果受害人要向加害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符合法定情形法院才予以支持,否則法院對於此類不合理的訴求不予受理。

由於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與財產損害賠償責任同屬侵權損害賠償,故精神損害賠償的成立要件也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有損害後果;

2、有違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權益的侵害事實;

3、侵權事實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或過失,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標籤:損害賠償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