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名譽權保護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死者名譽權保護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律規定是《民法典》,在保護死者的名譽權時可以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以及賠償損失和恢復名譽等方式來進行,同時也要消除造成的不良影響。在近幾年中公民的維權和法律意識不斷的提高,名譽權也是公民人格權中的一類,當出現了侵犯名譽權行為後也是會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這也是最有效的方式。
對死者名譽的侵害,其責任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返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恢復名譽。在追究責任上應採取特殊訴訟方式予以保護。
公民死後,其名譽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有關人員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訴訟。當然在死者沒有近親屬時,人民檢察院可作為訴訟主體來維護死者名譽。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重要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佈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説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二、名譽權的分類
公民名譽權
名譽權可分為公民的名譽權和法人的名譽權,公民的名譽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任何新聞報道、書刊雜誌在對真人真事進行報道、評論、傳播時都不得與事實不符,而影響公民原有的社會評價。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誹謗的方法,損害他人的名譽。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實.陷害他人 敗壞他人名譽。
法人名譽權
法人的名譽權內容與公民的名譽權相比,由於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內容有所狹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聞報道、書刊雜誌在對法人進行報道評論時,必須真實,與事實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實,散佈與法人真實狀況不符的消息,敗壞其名譽。
侵權行為不僅會給受害人的名譽權造成影響同時也是會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所以被侵權方是可以依法索要賠償並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如果侵權方在做出了侵權行為後主動的與被侵權方進行協商並得到了諒解後,也是可以適當的減輕對其的處罰力度的。
一些人因為意外或是疾病等等死亡,但由於他是名人的關係,在死後其也會被許多人討論或是抹黑。家屬看到其名譽權受到了傷害之後,往往會想要想要去保護死者的名譽權,但死者跟活人又不同,不一定能爭取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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