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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法人如何維護名譽權

一、法律規定法人如何維護名譽權?

法律規定法人如何維護名譽權

1、維護法人名譽權的方式是注重活動成果、維繫法人的信用、保障生產或銷售商品的數量、質量、服務態度等,法人名譽受損之後可以提供協商或起訴維權。

2、《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所謂名譽,是一個公民、一個法人的品德、才幹、信譽等在社會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3、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

1、 起訴,即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人的名譽即商譽,一家公司的名譽是要從一開始一點一滴建立起來的,俗話説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所以企業的名譽來源於方方面面。如果企業自己都做不好,等於就是在砸企業的招牌。但法人名譽權受損之後,能選擇的維權方法和自然人都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