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的高空墜物歸哪裏管?
一、小區的高空墜物歸哪裏管?
高空拋物可以歸公安機構和國家土地房屋管理局管轄。該部門對於此類事故是有着宣傳避免的責任,並對涉及到容易發生高空墜物的房屋,需要及時整頓,對於不符合規定的,有作出處罰的權利。
發生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公安等機構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二、如何劃分高空墜物的責任?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為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範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增強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而連帶責任,一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二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他逃脱,使得正義無法實現;三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高空墜落物的管轄單位是房屋管理機構,劃分高空墜物的責任時有兩個方面要求,首先要確定具體的侵權人,要求其賠償損失,若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可能由加害建築物的使用者給予賠償。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主體後,應該確定可能加害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按份額承擔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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