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建築工地高空墜物誰管
一、發生建築工地高空墜物誰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施工現場高空墜物管理措施是什麼
應該加強管理施工現場,提高施工人員安全意識,要求進場施工人員佩戴安全帽。建築物要設置好防護網,對建築工地定期檢查。這些都是施工現場高空墜物管理措施,施工方應該嚴格執行。如果一旦發生高空墜物,工人被砸傷的,施工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如下所述:
1、根據不同的安裝部位和不同季節制訂針對性強的可行的安全措施,防護用品提前到位。
2、進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戴安全帶,並系在牢固的結構上,專人進行檢查保持完好狀態。
3、高空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體格檢查,凡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患者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4、嚴禁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飲酒,不允許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煙生火,不得隨便亂接亂拉電線。
5、有臨時配電箱必須裝置在安全地點並牢固可靠,開關插座應完整無缺,防止雨水濺落,金屬箱體必須可靠接地;施工前應對漏電開關進行檢查,如有損壞,即使更換。
6、不得隨意動用外單位機械設備,防止不了解性能造成安全事故。
7、上下交叉作業,應有專人監視並做好垂直面上的安全防護,5級以上大風不得高空作業。
8、作好工人入場的安全教育,及時做好安全交底,堅持開好班前安全會,研究當天安全工作要點,以引起重視。
9、加強各級領導和專職、兼職安全人員跟蹤到位的安全監護,發現違章立即制止。
10、建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對檢查出的問題限期糾正。
高空墜物造成的後果是可大可小的,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構成刑事案件,當事人不但要進行民事賠償,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們不但要杜絕自己不進行高空墜物,還要告訴監督身邊任何一個人,不要高空墜物,以防出現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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