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大還是侵權誹謗罪大?
一、侮辱罪大還是侵權誹謗罪大
基本一樣大。侮辱罪和誹謗罪定罪量刑方面適用於一個標準,只是在形式、客觀表現、犯罪手段方面有所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公民或者捏造事實誹謗公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二、誹謗罪和侮辱罪的區別
1、犯罪形式不同。誹謗罪只能採取口頭或者文字的方法,不可能使用暴力;而侮辱罪既可以採取口頭、文字的方法,也可以採用暴力方法。誹謗罪必須有捏造並散佈有損公民名譽的虛假事實的行為;而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體事實,也可以用真實事實損害公民名譽。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公民;誹謗罪或者捏造事實誹謗公民。侮辱罪和誹謗罪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個人。
3、犯罪手段是不同的:誹謗罪是公然進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侮辱罪只能以言語、文字方式來進行的。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實的過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為,情節就夠了,而後者必須有捏造公民事實,並公開擴散兩個行為。
三、侮辱罪的認定標準
1、合法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要劃清正當的輿論監督與文字侮辱的界限;劃清正當的文字創作與貶損人格、破壞名譽的界限;劃清當事人所在單位依職權對個人的政績、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評價、審查行為與侮辱的行為界限;劃清通過正當、合法的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揭發不道德行為、違法行為直到犯罪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劃清出於善意的批評,包括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各級領導批評行為,同惡意的侮辱行為的界限,等等。
2、民事侵權侮辱行為與侮辱罪的界限。
(1)、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
(2)、行為的對象不同。
(3)、對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
3、侮辱罪中一罪與數罪的界限。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實施。這裏的暴力僅僅是指行為人為使他人人格尊嚴及名譽受到損害而採取的強制手段,不包括對被害人的故意殺傷行為。
侮辱罪和誹謗罪都是侵犯公民名譽的違法行為,犯罪的量刑標準基本相同,所以不存在哪個罪更大,但是具體形式上有所區別,侮辱罪主要是言語上的謾罵,誹謗是以捏造事實來詆譭公民的名譽,傳播虛假信息,具體的量刑標準根據犯罪情節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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