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管理時產生侵權責任歸誰?
一、委託管理時產生侵權責任歸誰?
委託管理時產生侵權責任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委託管理協議中規定的情況來履行個人的職務和義務,發生侵權行為應當承擔責任,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害時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害時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第三人侵權時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委託管理時所產生的侵權責任認定情況,對於造成了嚴重的侵權事實的,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但首先要根據該侵權責任發生的原因,以及造成的法律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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